附加負擔許可第一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臺灣企銀、臺灣銀行等8家事業申請延展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案(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2月26日第1477次委員會議通過,第一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臺灣企銀、臺灣銀行等8家事業申請延展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款及第16條規定附加負擔予以許可,許可期限至114年3月1日止。

第一銀行等8家事業為共同爭取優惠商店,組成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共同使用「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之商標、標誌、圖片及網域名稱,101年3月22日經公平會准予聯合行為例外許可,104年2月25日復經該會准予延展至109年3月1日止。因該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期限將屆,第一銀行等8家事業乃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由近年信用卡流通卡數及簽帳金額之變化趨勢顯示,其他發卡機構之成長規模,仍超越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而隨著行動支付及「純網銀」陸續進入市場後,該聯盟將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且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迄今之市場地位並無顯著提高,允許繼續實施此項聯合行為,不會顯著增加限制競爭之風險。另經考量該聯合行為可節省第一銀行等8家事業個別洽談優惠商店所衍生的費用及成本,並增加其信用卡持卡人可選擇的優惠商店範圍,優惠商店也可因此增加提供服務的對象數量及範圍等,消費者及優惠商店均得分享該聯合行為所帶來的成果,且財政部表示公股銀行肩負政策任務及穩定金融秩序,該聯盟有助於提升公股銀行之競爭力,因此公平會認為該聯合行為對於整體經濟具有正面效益,准予延展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公平會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附加以下負擔:

(一)申請人等不得利用本許可,就信用卡之發卡條件、費用收取、持卡人權利義務等為聯合行為。

(二)申請人等不得在任一申請人依約定數量提供共同優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單獨提供優惠商店或更為優惠之條件予其持卡人。

(三)申請人等不得拒絕任一申請人退出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時,申請人等應於 30 日內函報公平會備查。

(四)申請人等應於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執行小組會議後 30 日內,將會議資料及紀錄影本函報公平會備查。

(五)申請人等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度各會員應提供約定數量之共同優惠商店及仍有效之共同優惠商店名單函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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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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