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樂之捐」?! 家福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 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於110年10月20日第1566次委員會議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家福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進行審議,決議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結合後,就「頂好Wellcome」超市更新為「Market便利購」超市,向結合前已有在「頂好Wellcome」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流通事業對供應商而言是銷售商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路,雙方通常為長久合作關係,供應商多數對流通事業依賴甚深。實務上常見流通事業對供應商商品上架收取附加費用,雖收取附加費用本身並不違法,但並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不當向供應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就個別供應商而言,會增加其營業成本、剝奪供應商應得之合理利潤,有違公平交易精神;另整體觀之,因流通事業之供應商多屬中小型企業,如流通事業向其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恐將損害眾多供應商之事業營運,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於不當收取附加費用有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家福公司之通路數量多且分布廣,擁有量販店、超市雙型態通路,在109年與惠康公司結合後,整體經營量販店與超市門市已達300多家。家福公司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大多數為中小型業者,且各別供應商供貨給家福公司之金額,占各該供應商年度總銷售金額之比例甚高,家福公司為各該供應商主要甚至最大之交易對象。所以供應商倘遭家福公司斷絕交易關係,很難短時間內找到新的合作對象或合作方式,填補因為沒有和家福公司交易所產生的損失,家福公司對於該等供應商具有相對優勢地位。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對於原本就已經同時向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供貨的供應商而言,並沒有因為家福結合惠康而新增通路。再者,家福公司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是基於與供應商簽定之109年契約條款,對營運之增益與店數比,與109年契約簽立時營運情形不同,但本次結合,家福公司仍以109年契約所約定新店開幕之標準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實屬顯失公平。
    此外,除供應商被收取費用金額可能反映在商品價格上,影響消費者權益;亦有不當轉嫁通路經營成本給供應商之可能性,使家福公司與供應商公平合作的交易關係失衡,不論就實際已收取或規劃將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而言,均有相當巨大的影響。本案爭議亦遭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等13個公會提出反映,該等公會之會員達上千家事業,顯見家福公司收取本次新店開幕贊助金已影響交易秩序層面深遠。
    公平會最後呼籲,流通事業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且基於雙方誠意協商,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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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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