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手機坊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

消費者黃○○君與創手機坊間為手機貼膜發生爭議,經黃○○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5年7月30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創手機坊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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