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漁電共生 養殖為主綠能加值

  有關本(5/17)日媒體報導「假養殖真賣電、爭地造成地租高及影響漁民工作權益與危害生態」等輿情,漁業署表示,推動漁電共生係以「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為基本原則,在地主及養殖漁民皆有意願參與,以確保漁民的權益以及不影響環境生態前提下推動漁電共生。

  漁業署指出,政府為保障漁民的權益,要求光電業者於申請電業許可時,必須檢附地主及承租戶(養殖漁民)同意書,即地主及漁民必須一起同意才能設置漁電共生;倘其一無意願者,則魚塭維持現狀持續從事養殖。經濟部已針對漁電共生提供契約範本,以確保原承租養殖漁民經營養殖的權益。至生態議題,經濟部與農委會(漁業署)所推動環境及社會檢核機制,會兼顧到漁電共生與生態共存。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漁電共生是否有實際養殖行為,業者應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執行,並具備產銷履歷(或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養殖漁業保險投保證明、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地方政府將依相關規定及前述事證作為查核有否確實養殖事實。

  漁業署最後表示,漁電共生係以養殖為主、綠能加值,並於地主、養殖漁民及光電業者皆有意願前提下推動,引導提升養殖技術及品質,將養殖漁業蛻變為友善、具競爭力的永續發展產業。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

臉書留言

陳 輝明

(這個頁面共進入 2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