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持續改善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加強國際合作消除強迫勞動

  有關美國勞工部美東時間109年9月30日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將我國漁獲因涉及強迫勞動被列於其中。漁業署表示,對於人權及環保NGO團體就過往發生之我遠洋漁船個案投訴美國勞動部,希望將我國遠洋漁船所捕撈漁獲列為強迫勞動生產項目,漁業署雖亦透過外交管道向美方說明我國改善外籍船員所採取之權益保障措施,惟我國漁獲仍被納入該清單。漁業署表示,依據相關資訊顯示,我國遠洋漁獲輸美暫不受影響。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該清單係美國國會依據西元2005年「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重新授權法」授權勞工部發布,自西元2009年首次發布,西元2014年起每2年發布1次,目的並非制裁或禁止進口,而係提高公眾對童工及強迫勞動之認識,並促進與相關國家合作解決此類問題之努力。本次公布的清單包括來自77國之155種貨品。

  漁業署說明,該署自106年起依遠洋漁業條例制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來,即持續不斷努力改善外籍船員之權益與待遇,包括在參考聯合國漁業工作公約(C-188公約)將工作時間規範納入,強制定型化契約保障薪資、保險,實施仲介管理評鑑、修正涉及人口販運之通報程序,加強在國內外港口之檢查與船員訪查,並對違規之漁船經營者依法予以處罰,以持續改善遠洋漁船上外籍船員的權益與待遇。

  漁業署最後表示,改善外籍船員權益與待遇是漁業署持續精進的目標,漁業署目前除持續辦理外籍船員權益保障政策面改善措施及落實執法外,亦不斷透過各項會議蒐集瞭解產業界與NGO團體的意見,後續將持續透過駐外單位向美方溝通說明並就該議題共同合作,漁業署也再次呼籲漁船主應妥善照顧外籍船員,維持良好的夥伴關係,期望在產業與船員權益間創造雙贏。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 

  有關美國勞工部美東時間109年9月30日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將我國漁獲因涉及強迫勞動被列於其中。漁業署表示,對於人權及環保NGO團體就過往發生之我遠洋漁船個案投訴美國勞動部,希望將我國遠洋漁船所捕撈漁獲列為強迫勞動生產項目,漁業署雖亦透過外交管道向美方說明我國改善外籍船員所採取之權益保障措施,惟我國漁獲仍被納入該清單。漁業署表示,依據相關資訊顯示,我國遠洋漁獲輸美暫不受影響。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該清單係美國國會依據西元2005年「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重新授權法」授權勞工部發布,自西元2009年首次發布,西元2014年起每2年發布1次,目的並非制裁或禁止進口,而係提高公眾對童工及強迫勞動之認識,並促進與相關國家合作解決此類問題之努力。本次公布的清單包括來自77國之155種貨品。

  漁業署說明,該署自106年起依遠洋漁業條例制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來,即持續不斷努力改善外籍船員之權益與待遇,包括在參考聯合國漁業工作公約(C-188公約)將工作時間規範納入,強制定型化契約保障薪資、保險,實施仲介管理評鑑、修正涉及人口販運之通報程序,加強在國內外港口之檢查與船員訪查,並對違規之漁船經營者依法予以處罰,以持續改善遠洋漁船上外籍船員的權益與待遇。

  漁業署最後表示,改善外籍船員權益與待遇是漁業署持續精進的目標,漁業署目前除持續辦理外籍船員權益保障政策面改善措施及落實執法外,亦不斷透過各項會議蒐集瞭解產業界與NGO團體的意見,後續將持續透過駐外單位向美方溝通說明並就該議題共同合作,漁業署也再次呼籲漁船主應妥善照顧外籍船員,維持良好的夥伴關係,期望在產業與船員權益間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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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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