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明定可設置垂釣區 全國已有19處漁港開放垂釣

  日前釣魚團體呼籲漁港應全面開放釣魚,並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釣魚並興建釣魚平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漁港法於民國95年1月6日修法後,漁港法第18條第2項已載明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目前全國漁港內指定區域開放提供民眾垂釣者,已計有19處漁港。其中漁業署主管之第一類漁港部分計有八斗子漁港及烏石漁港,而地方政府主管之第二類漁港部分則有基隆市4處、新北市12處、高雄市1處等17處。

  因漁港主要功能係提供漁船作業、整補、休息使用,基於維護港區環境清潔、漁船作業及航行安全,且為避免與漁民作業糾紛,必須妥善規劃民眾垂釣區域。

  漁業署指出,針對釣魚團體之建議,將就主管之9處第一類漁港進行檢討,此外第二類漁港部分亦一併協調各地方政府。後續會邀請各地相關釣魚團體、漁民團體、地方政府共同討論,在適當漁港及地點設置垂釣區提供民眾釣魚休閒之需求。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電 話:0937-894729
  E-mail:chengfan@ms1.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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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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