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110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主計總處擬具的「110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將分行各機關辦理。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造成國際經濟風險遽增以及對台灣經濟、社會的衝擊,並兼顧政府財政穩健,請各部會於辦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時,仍應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確實檢討施政支出的優先性、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業務、預算重新調整,以總預算搭配特別預算,做好整體財務規劃,讓中長期防疫、紓困、振興及強化國家發展等工作都能加以落實。該草案要點如下:一、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業明定各項特別條例實施期間之債務控管規範,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第2點第5款)二、為避免政府公共工程因計畫及需求不明確,致預算浮編或編列不足情形,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政府預算有效運用,爰新增規定。(第4點第4款)三、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本院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規定,修正相關文字。(第4點第8款)四、本院107年7月18日院授人組字第10700467611號函核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依前開院函核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自110年起不得再運用勞動派遣。但短期具期限性之專案性業務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從嚴核實運用。爰配合實施計畫屆期刪除相關文字,並將上述院函核示納入規範,俾供遵循。(第4點第9款)五、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之營運方式雖屬雷同,但作業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兩者預算管理重點亦有差異,爰將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分別規範,酌作文字修正。(第5點第1款)六、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裁撤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因已配合訂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爰納入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整合涉及組織改造規範等,調整移列相關文字。(第5點第4款及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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