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等38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下修民法成年年齡至18歲 強化青年權益保障

行政院今(13)日通過法務部等14部會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除「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4項法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20條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監察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餘33項法案,配合上述民法會銜司法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的期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18歲公民權已是國人高度共識,修憲的提議也正在進行。在蔡英文總統領導下,政府有鑑於相關38項法案,尤其是91年前開始實施的民法所訂的年齡等,已和現實社會情況大相逕庭,整體人民成熟度、教育程度及相關運作也已不同於往昔。蘇院長指出,感謝羅秉成政務委員,經過深思熟慮,邀請各部會,配合現行社會情狀及國民成熟程度及民情等各方面,研擬相關法案修訂。蘇院長強調,青年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10餘個國家採18歲成年制,近年來也有為數眾多的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這也是回應民意。蘇院長指出,這次修法,政府就相關事項一併到位。涉及民眾及相關權益等的衝擊,都有緩衝期,草案中也有規定,未來將視立法院的立法進程配合實施。蘇院長表示,因事涉民眾權益且相關法令眾多,至少需2年緩衝期,施行日期原則定為「自立法院修正通過滿2年後之第一個元旦」(暫定為112年1月1日),後續視法案審議進度調整。蘇院長強調,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配套措施等,請各主管機關及早因應準備,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法務部表示,鑑於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將青年公民權下修至18歲,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法務部等14部會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法案。本次修法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為主,一併修正相關法案,以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本次通過之民法等38項法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一、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社會各界亦迭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之倡議;復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如美國、德國、奧地利、英國、法國、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等110餘國)率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107年(西元2018年)6月13日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預定111年4月1日施行);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爰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俾符合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回應社會需求及與國際接軌,期能促進青年獨立自主,鼓勵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提升國家競爭力。二、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鑑於未成年人結婚生育對其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故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爰修正民法第973條、第980條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俾落實婚姻性別平權及符合國際公約。三、修正其他以民法成年為門檻之法律規定:現行法律中,多有參考民法成年年齡,而將「年滿20歲」、「成年」或「未成年」等設定為相關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本次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將連動影響此類法律規定,經本院請所屬相關部會盤點主管法令、評估是否研修相關規定,並經多次召開會議研議後,就其中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而須併同修正之相關法律,擬具修正草案提經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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