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避免要保人重複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節省保費支出,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金管會表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並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更臻完善,經參酌實務作業經驗,該會前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7年4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案,因未能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擬具該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公路法第2條修正「汽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5條)二、為達節能減碳,刪除交付保險標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三、為利要保人權益,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之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修正條文第22條)四、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27條及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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