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法巴人壽) 之處分案,該分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一、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法巴人壽辦理國外投資業務未審慎評估,致國外投資總額超過法定限額,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比例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額度之規定不符,違規事實明確。

四、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應符合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保戶權益及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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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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