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保險代理人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其保險代理人4人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分案。金管會辦理富邦銀行專案檢查,發現富邦銀行於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爰核處富邦銀行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及核處其保險代理人林○○等4人立即改正。另對承保之富邦產物核處罰鍰600萬元,並請富邦銀行向客戶說明及退還超收保費,富邦銀行應退還因超收保費所生之佣酬。
一、    受裁罰之對象:富邦銀行與其保險代理人4人及富邦產物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71條之1第5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富邦銀行:
1.108年12月至109年3月間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皆授權以信用卡扣繳保費,再以富邦銀行貸款繳交信用卡費,其實際上仍係以貸款方式購買保單,而富邦銀行貸款轉介人與保險業務員為同一人,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KYC)之情事,富邦銀行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查,其填寫業務員報告書及簽署作業均流於形式,且刻意規避法令所定應檢核保費來源是否為要保前3個月該行貸款,核與法令規範不符且有礙其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0萬元,並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於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至於富邦銀行保險代理人林○○、余○○、郭○○、周○○等4人執行簽署工作未落實瞭解客戶之保費來源或財務資訊即於要保書簽署,依保險法核處立即改正。
2.自97年起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均預設增加投保建築物裝潢比例為建築物本體之45%,且致保費增加,富邦銀行卻未妥適向要保人說明及取得要保人同意,核與法令規範不符且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核處罰鍰600萬元,另富邦銀行應全面清查自97年以來,倘有未經要保人同意增加投保建築物裝潢且致保費增加情事,應向客戶說明,並在不影響消費者權益及保障之前提下退還所超收之保費,及將因此所生之佣酬退還予富邦產物。
(二)    富邦產物:核保時未檢視要保人未於要保書勾選裝潢增額約定比例,即同意承保,有長期未經要保人同意,逕以裝潢增額比例45%計算保費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600萬元,另富邦產物應向富邦銀行追回因超收保費所生之佣酬。
四、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及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作業(KYC),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與適合度,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另應向要保人說明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確實按要保人意願辦理投保,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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