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臺企及第一等3家銀行與法巴、保誠及第一金等3家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之裁罰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人身保代)、臺企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保代)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辦理專案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另因相關缺失涉及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法巴人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等5家保險公司,相關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或併限期改正。

上揭相關公司,除南山人壽及安聯人壽已分別於109年5月12日及7月2日裁罰在案外,因兆豐人身保代及臺企保代於檢查後已分別併入兆豐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爰對存續公司予以處分,並於今日通過對兆豐銀行、臺灣中小企銀、第一銀行等3家銀行及法巴人壽、保誠人壽及第一金人壽等3家保險公司依情節輕重核處新臺幣60萬元至330萬元不等之罰鍰或併限期改正。上開金融檢查發現的主要缺失如下:

一、銀行(兼營保代業務):

(一) 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二) 未依照公司內部規範辦理申訴案件或未建立檢討分析機制。

(三) 廣告文宣審核及酬金制度欠妥。

(四) 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

二、壽險公司:對於客戶辦理房屋貸款或保單借款再購買保單,未有事後查核及就查核發現缺失要求保險代理人立即改善之機制,且於核保時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收入、財務狀況及瞭解保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及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另提醒消費者於投保時,應充分瞭解所購買的保險商品內容以符合本身之需求,避免以貸款、保單借款等方式擴張信用投保保險,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檢附案關銀行及保險公司違規事實及裁罰情形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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