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針對Uber公司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裁罰管轄權之裁定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今(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之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之權限。交通部表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自102年來台後招募司機派遣自用車從事違規載客,已違反公路法規定,經本部公路總局取締裁罰,Uber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已確認Uber使用自用車載客營業係屬違法行為,但因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作成,公路總局無管轄權而遭判決撤銷原處分;經該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該院針對直轄市境內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裁罰管轄權疑義,認有必要預先統一,故提案予大法庭裁判。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18)日之裁定,交通部敬表尊重,後續將待接獲裁定書後,依據裁定理由另行邀集各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研議妥適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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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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