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千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股份結合案(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9)日第1476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透過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富媒體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於107年7月16日取得千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卉公司)85%股份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公司於107年7月16日透過大富媒體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取得千卉公司85%股份,復於同年8月12日取得千卉公司5席董事席次中之4席,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千卉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的結合型態。由於台灣大哥大公司106年於行動寬頻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且參與結合的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400億元,且至少2事業,其個別於我國境內的銷售金額超過20億元,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的門檻規定,且無除外規定的適用,然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前未向公平會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業經公平會109年2月12日第1475次委員會議決議處50萬元罰鍰,台灣大哥大公司並於受調查時補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相關市場為行動寬頻服務市場、非店面零售之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市場,以及化粧品銷售市場,本案結合涉及垂直結合及多角化結合,經審酌本案結合後仍有諸多電商購物平臺及化粧品業者參與競爭,不致對其他競爭對手產生封鎖市場之疑慮;本案無增加相關市場之進入障礙;參與結合事業在國內相關市場均面臨其他業者之強力競爭,尤其千卉公司之市場占有率極低,尚難對競爭對手價格擠壓或對使用者差別取價;本案上下游市場結構均相當分散,導致聯合行為之可能性不高;以及審酌本案法令管制解除與否並不影響參與結合事業潛在競爭可能性;相關市場的技術發展,並不影響參與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可能性;參與結合事業均致力各自本業之發展,並無跨業至其他相關市場的計畫;本案參與結合事業相關市場範圍並不相同,尚無其他影響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本案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之效果。而本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可多角化經營,拓展業務經營範疇,也可整合相關的產業鏈,以提供更多加值和多樣化的服務,可帶來資源整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照公平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認其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臉書留言

joannahylton556

(這個頁面共進入 2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