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議員有關廢水採樣作業問題

發稿單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今(21)日上午台南市議會進行總質詢程序,林燕祝議員指出臺南市環保局廢水採樣作業,由委辦人員進行採樣,造成採樣無效,受檢工廠因此免罰,懷疑業者背後有「高人」指點部分,臺南市環保局提出說明。

依照行政程序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政府機關委外執行相關採樣作業時,如受託者為環保署核發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且許可項目及方法具有「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項目,則可獨立行使採樣業務,毋須由環保機關稽查人員帶隊陪同,檢測結果得作為處分之依據;惟若受託者非屬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其屬性為行政助手,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應帶隊辦理,並執行採樣、檢測業務,受託者則協助辦理貼標籤、冷藏、記錄、拍照等非直接涉及採樣、檢測之助理事宜。

環保局在今年中執行一家事業單位廢水採樣時,未考量隨行的委外機構未具備環保署公告的「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許可,逕由委外機構進行採樣作業,造成無法進行後續處分作業,環保局已要求各科室確實符合環保署規範之採樣程序規定,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市長黃偉哲現場表示,會要求環保局確實檢討相關委辦業務,落實採樣必須是環保人員才能執行公權力的規定。

環保局長林淵淙表示,環保法令及相關解釋函在環保署網站上都可查詢,廠商在陳述意見提出有關採樣人員的資格問題,一般環保代書相關從業人員及環工技師均熟知相關規定,環保局一定會加強自身稽查採樣作業標準作業程序相關教育訓練。
 

臉書留言

線上記者/楊佳心

(這個頁面共進入 1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