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南市政府臺北辦公室設置功能及經費說明」回應稿

本府台北辦公室自98年原台南縣時代成立,合併之後也依慣例租賃,每月租金為5萬2,000元。107年經費支用含租金、管理費、水電費、行政事務費、人事費及車輛費用,共計162萬3,728元。

綜觀國內各縣市,包括金門、連江、苗栗、台南、高雄、屏東、台東、台中、澎湖等9縣市皆設有台北辦公室或聯絡處所,顯見本府台北辦公室之設置確實有工作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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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記者/楊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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