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財物設備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財物設備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08年 2 月18日上午10時正在本署14樓開標室當眾開標。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三、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2,000元整,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該保證金票據連同投標單及投標文件一併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 四、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08年 2 月15日17時00分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機關(地址:台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14樓)洽詢,領取投標文件,並依照投標文件規定填寫,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投標。 五、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機關安排參觀。 六、決標後,得標人應在決標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署秘書室第三科或匯款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本機關帳戶(代號:0000022,戶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帳號:24572502129002,匯款種類:公庫匯款)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本機關除沒收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限期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七、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機關通知得標人將標的物清運,經通知日起,逾3日未清運時,由本機關自行處理,得標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本批標售標的物,如無人投標或廢標,得逕洽登記有案之資源回收廠商辦理收購】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不一致者,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並向本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