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速慢行勿造浪,優良駕駛一級棒

發稿單位:農業局

發稿時間:113年10月30日16:55

 

船舶在漁港區內高速航行的湧浪,容易造成繫泊港邊的纜繩斷裂,損壞船舶及港區設備。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呼籲船主,船舶進出安平漁港及港內航行時,要減速慢行,勿高速造浪,與載客小船水域相會時,請降低運轉速度,並保持安全距離,以維護漁港設備及港區安全。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安平漁港是台灣西南海域最重要之漁港,兼具觀光及休閒功能,每年進出港船舶達13萬艘次,每月平均超過1萬船次。港內有漁船、遊艇及載客小船等船舶,市府明定載客小船限速為5節,若船舶在港內高速航行,所掀起的浪,會讓周邊船舶上下起伏,損壞船舶及港區設備,更可能導致小船失控翻覆。

 

農業局代理局長陳仲杰指出,漁港法第18條第1項明訂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有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違者,依同法第20條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漁業署及海巡署在安平漁港港區設置許多監視器,漁港所也不定期派員巡查。安平漁港曾發生漁船高速航行擦撞到載客小船,險造成載客小船翻覆事故。日前有2艘船舶因航行時的行為,確有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事實,漁業署已依漁港法核處10萬元罰鍰。

 

南市區漁會林鈺昕總幹事表示,近期接獲漁民反映,在港內岸際進行蚵棚編製作業時,因船舶高速航行的湧浪,致蚵筏劇烈搖晃,險造成蚵棚編製人員落海。農業局呼籲船主,船舶進出港及港內航行請減速慢行,勿造浪,若發現港內船舶航行速度過快、急轉彎、甩艉或進行試俥等行為,有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之虞,或接獲民眾相關檢舉影像,蒐證後,將依法函送漁業署核處,以維護漁港設備及港區安全。

  • 圖三、港區船舶監視畫面_0
  • 圖一、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所長張順得、南市區漁會總幹事林鈺昕、海巡署安平安檢_0
  • 圖二、港區船舶監視畫面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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