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改按年計徵、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房屋稅開徵 40日以前,即3月22日前申報

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新制(俗稱囤房稅 2.0)於113年7月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稅務局說明,考量房屋稅原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為簡化稅政並助益徵納兩便,房屋稅新制將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定明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可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倘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稅務局提醒您,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記得於規定期間(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 A 屋供營業使用,該屋自113年8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甲君倘於明(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因稅額減少,可自當期 114 年期起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明年3月25日當天始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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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吳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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