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益夜市未許可設置逕行營業,市場處連續重罰

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時間:112年3月23日10:30

 

大益貨櫃商店街前於111年間向市府申請經營貨櫃商店,經市府各權管單位依土地使用分區、環境、消防、工務、交通及營業登記等審核後始核准業者籌設。惟業者申請做大益貨櫃商店街卻於範圍外違法經營夜市,市府經發局及市場處、出租土地的國防部皆已要求限期改善,然業者實未改善,市場處即依據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依次開罰,至今已連續開罰數次,法定罰鍰金額最高新臺幣5萬元。

 

大益夜市前有向市場處遞交申請文件申請許可設置,然未經許可設置前,業者仍有違規經營情形,市場處對此亦持續排定每週稽查,迄今已稽查達8次以上,過程中因業者陳述法令有所疑義,釐清相關爭議後,將另依法予以補開罰每次新臺幣5萬元之罰鍰,如業者仍拒不停止違規行為,市場處秉持嚴正執法立場,持續開罰,直至業者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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