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的申請期限,有5種情況可適用特別放寬規定!

張小姐詢問:我在去(109)年9月30日購買新汽車並且完成領牌登記,家中另外有輛車齡近10年舊車因故障率飆高而在今(110)年1月12日完成報廢,據說購買新車要申請減徵貨物稅,必須在舊車報廢後6個月內申請,我因工作忙碌忘記在該期限屆滿(110年7月12日)前請車商辦理退稅申請,有無補救之道? 南區國稅局說明,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之中古汽車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之中古機車汰舊換新,可定額減徵每輛新汽車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新機車貨物稅4千元的優惠措施,係自105年1月8日起開始,原規定實施至110年1月7日止,後來在110年5月26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延長實施5年至115年1月7日止;另外,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子法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也在110年7月7日發布修正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退還貨物稅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但慮及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前,部分符合修正後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須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110年7月9日)以後才能據以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如仍適用上述申請期間係以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之規定,恐將因申請期間縮短而致權益受損,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辦法第4條第2項特別增訂放寬5種情況之申請期間,也就是說,下列5種情況的申請期間放寬為自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即自110年7月10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原於111年1月9日屆滿,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1日): 一、110年1月8日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中古汽車,且在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二、110年5月28日至110年7月8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中古汽車,且在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中古汽車,且在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四、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中古機車,且在110年7月8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五、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中古機車,且在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7日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為方便民眾閱覽,南區國稅局特別將上述5種情況可適用放寬申請期間的舊車報廢或出口日期、購買新車領牌發照日期整理成「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間為自110年7月10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之5種情形對照表 」(如附表),並提醒符合適用要件的民眾把握時間,盡速在放寬期限前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減徵退還貨物稅申請。 該局最後回應張小姐的問題,依據張小姐的敘述,其在6個月內完成符合規定年限之汽車汰舊及換新,且汰舊及換新日期落在上述第3種情況,如果也符合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其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的6個月申請期限起算日應為110年7月9日之次日,而非110年1月12日報廢日之次日,即申請期限從110年7月10日起算至111年1月10日,尚未逾期,仍可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 06-229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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