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強調 模擬槍出口須檢具廠商所在地地方政府警察局查驗文件
基隆關表示,內政部、經濟部會銜於109年8月25日訂定發布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4條,符合該條規定之廠商,為專供外銷及研發,得逐案向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許可;另依同辦法第9條,報運模擬槍出口前,應持原許可機關之查驗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基隆關強調,報運貨物出口,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相關文件。出口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及模擬槍等,另須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及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檢具警察機關查驗文件,出口人宜多加留意。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二組,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5110。 聯絡人:業務二組韓維恆股長 電話: (02)24202951分機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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