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惟該局特別指出,因上述電動機車已免徵貨物稅,故無法再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新機車減徵之貨物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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