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104年11月12日健保審字第1040036307號及108年6月26日健保審字第1080057683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及『塗藥或特殊塗層血管支架』之自付差額上限金額」,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調整以醫材比價網之功能分類之院所收費百分位為管理特約院所收費極端值。

主旨:公告修正104年11月12日健保審字第1040036307號及108年6月26日健保審字第1080057683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及『塗藥或特殊塗層血管支架』之自付差額上限金額」,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調整以醫材比價網之功能分類之院所收費百分位為管理特約院所收費極端值。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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