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借款建廠,建造期間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未完工程3,800餘萬元,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因該工程於107年度尚未完工,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剔除利息支出60餘萬元,予以補稅12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而借款的應付利息,應依建物完成前、後分別帳列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如還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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