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展銷售的住宿券於實際住房結帳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待疫情趨緩,於旅遊展銷售自家住宿券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該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以結算時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旅宿業者出售住宿券時,民眾雖已付款惟尚未消費使用,旅宿業者尚無需先開立統一發票,待民眾實際持住宿券前往消費結帳時,才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住宿民眾。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方建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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