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扣除無親屬家屬關係且無扶養事實者之免稅額,將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未滿20歲,或者是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要件外,還須雙方具備法定扶養義務且有確實扶養之事實,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虛報免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納稅義務人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經查乙為甲業務助理丙之子女,與甲無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甲雖主張有拿錢資助丙扶養乙,且取得丙出具同意由甲列報扶養乙之切結書,但是甲列報不具親屬關係且無同居共同生活須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又未能提供實質上有扶養事實之具體事證,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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