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其於死亡前提領現金約1000萬元,經向醫院查得甲君於前揭提款期間已處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之狀態,繼承人雖主張該等現金全數用於被繼承人甲君醫療費用及日常支出,惟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仍需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併計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時有提領現金之情事,當提出該現金用途之證明,若未能舉證其流向及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宜特別注意。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閔綺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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