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醫療行為之看護費,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所出具之收據,該支出仍須符合「醫療行為」,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餘萬元,國稅局以其中看護費20餘萬元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4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因父親住院接受治療時,經醫生叮囑需有人全日陪伴,該看護費用確屬醫療行為支出,請准予核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看護費核其性質為一般照顧費,駁回復查申請,未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看護費外,其餘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尚有飲食支出、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臍帶血保存費、自行購買無醫師證明或處方箋之藥品支出及已受保險理賠之醫療支出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務請民眾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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