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之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適用房屋稅稅率
財政部今(4)日核釋,建設公司出售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之使用權房屋,因受限法令及契約限制,無法移轉房屋所有權,符合自住要件之使用權房屋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應以個人自有房屋為原則,倘非個人所有房屋尚無自住用稅率適用。該部104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號函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地上權人開發興建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該房屋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適用房屋稅稅率。 該部表示,教育部經管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包含不得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其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土地公開標租,約定承租人不得將地上私有房屋轉讓第三人,土地租約屆滿時,房屋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爰建設公司承租該土地興建房屋取得所有權,轉讓房屋定期使用權予第三人,倘經查明自讓與房屋使用權之日起,至土地租期屆滿之日止,取得使用權之個人(使用權人)對該房屋具使用及管理權,並實質享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房屋相關使用成本(包括房屋稅等)及維護費用,實質上亦由使用權人負擔,基於衡平考量,得核實按該使用權人使用情形,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使用權房屋倘無出租使用情形,並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經加計上述該部104年5月21日函所稱具使用權之地上權房屋及自有房屋戶數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得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居住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 聯絡電話:02-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