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盤檢討並規範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順應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車輛先行簡配完稅出廠後再由協力廠商依消費者需求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銷售,應否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為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實務,以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就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發布新令,重點如下: 一、廠商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二、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以下簡稱領牌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三、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下稱96年令)及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下稱98年函)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元(下稱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考量上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迄今多年未調整,且車輛於使用一段時間後始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仍須再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上開96年令及98年函有檢討必要。衡酌車輛產製出廠,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後,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爰發布新令並廢止96年令及98年函,以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為劃分時點,並將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由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 廠商於車輛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依該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88年8月4日台財稅第881933314號函、同年月日台財稅第881933322號函及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以下合稱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自81年1月1日起,不論原汽車品牌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裝配出廠銷售,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該加裝設備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鑑於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為維護課稅公平,上開函釋仍予維持,並考量該等新車分段產製,允宜與整車產製出廠負擔相同稅負,爰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而應按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新令第2點所稱「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係考量領牌前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較96年令不分領牌前後均適用1萬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不利,且廠商需時因應,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定自109年11月1日起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並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亦即不論於新令發布前或發布後,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均應依該部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惟於109年10月31日(含)前可適用1萬5千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自109年11月1日起則無該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作業並降低廠商依從成本,新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者,可免辦廠商及產品登記,各該廠商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或免稅證明文件。另為利廠商遵循,各地區國稅局將輔導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廠商依新令辦理,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附圖: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完稅價格計算圖例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2322-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