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113年7月1日起需設立戶籍,於114年3月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可享3戶內自住1.2%優惠稅率。全國僅有1戶自住稅率降至1%。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用房屋新增須設立戶籍之規定,適用稅率為1.2%,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為1%。民眾如供自住使用,除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出申請,請務必在當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114年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辦竣戶籍登記,以享自住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對於房屋的使用情形,可能會有所變動,在申報契稅時,請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即可以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同時表示,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全國合計3戶內,可享1.2%自住優惠稅率。民眾移轉取得房屋如供自住使用,於申報契稅時,只要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即可完成房屋稅優惠稅率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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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吳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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