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提前退伍國防部於113年8月15日修正「常備役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條文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 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 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 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 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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