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買受高價住宅作為宿舍! 黃偉哲提醒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應符合用途

發稿單位:地政局

發稿時間:113年8月22日17:30

 

禁止私法人買受「臺南」超過4千萬房價之高價住宅作為宿舍!依據內政部113年5月17日最新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對於以宿舍用途取得住宅房屋嚴謹審查,增加需以成屋為原則,禁止取得高價住宅及每月員工人數應達5人以上,私法人須留意相關規定。

   

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許可制已滿1年,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且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臺南市長黃偉哲提醒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應符合規範用途,避免炒作。

   

依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用途以下列六款情形之一為限,分別為一、宿舍,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四、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H-1及H-2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五、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或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情形。

   

地政局表示,受理申請之常見錯誤態樣主要為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者,不適用許可辦法。另外亦有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者,其營業項目無不動產租賃業,未符合規定故不予許可。

   

經統計至113年8月核准取得臺南市之住宅房屋共計125筆建物。申請後已完成登記之總戶數計48筆,其中包含宿舍28筆,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7筆,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12筆,衛生福利機構場所1筆。

   

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依照最新修正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申請用途為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者,以成屋為限。如未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則不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6)39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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