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納保單資金來自境外收益,該收益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某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106至109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臺幣約6,665萬餘元,經查證結果,甲君繳納的美元保費並非自其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而是甲君自境外某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保險公司帳戶,共計217萬美元,用以支付保費。 經該局請甲君說明其繳納美元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性質,甲君稱其投資香港某公司,其自該公司歷年獲配的股利均未匯回國內,而係藉由購買外幣保單,並以美元繳納保費方式,自香港直接匯出美元至保險公司帳戶繳納保費217萬美元;案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6年度至109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新臺幣6,665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並裁罰。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科長 林憶萍 06-229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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