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新令核釋,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以下簡稱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平板玻璃,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徵貨物稅。隨著工業發展,科技產品日新月異,因應光電產業之發展與需求,該部基於扶植國內產業發展及提升光電業者競爭力考量,前以9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及93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66號令核釋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玻璃及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供生產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依其製程及應用特性,分為阻絕水氧入侵,延長OLED顯示器使用壽命之上背蓋板,及鍍上OLED材料之導電玻璃,組合加工成OLED顯示器,兩者相輔相成,為OLED顯示器不可或缺或替代之必要原料。基於OLED顯示器與液晶顯示器同屬我國重點發展之顯示器技術,為扶植國內OLED顯示器產業,該部參照經濟部工業局意見,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有助於降低業者經營成本,提升重點發展之顯示器技術,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 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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