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另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加以辦理並核實申報。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之。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上班時間為8:30~17:30,中午12:30~13:30休息),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李小姐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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