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課徵營業稅並於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某消防公會陳小姐來電詢問,受邀某長照中心演講及辦理演習,向該長照中心收取服務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 該局補充說明,上開繳款書,可以人工填寫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如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填報列印後,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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