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依房地合一新制(2.0)課稅之適用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屬前述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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