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按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4月制(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0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其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10年8月1日至31日依規定辦理申報,惟甲公司109年4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112年5月1日至31日合併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留意變更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而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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