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稽徵機關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財政部於今(2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稽徵機關與所得稅協定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就個案進行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下簡稱BAPA)協商時,得約定以BAPA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檢視是否符合約定常規交易範圍;如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得按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BAPA涵蓋期間個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於最末年度一次調整。 財政部說明,我國簽署生效33個所得稅協定,均依國際稅約範本定有「相互協議之程序」(以下簡稱MAP)條文。跨國集團為避免集團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因交易雙方所在地國各自進行移轉訂價調整產生重複課稅,得依MAP規定申請BAPA,由雙方主管機關約定適當條件(例如常規交易方法及範圍等),決定「未來」一定期間內該等受控交易之訂價或利潤率區間,以提升租稅確定性、預防爭議及避免所得重複課稅,提供跨國企業友善租稅環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當受控交易結果在約定常規交易範圍之外時,各國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調整方式不盡相同(例如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或中位數),且各產業受景氣循環或營業週期等風險影響程度各異,為調和各國法令規範,並適當反映跨國企業全球營運風險,貼近經濟實質,爰發布解釋令,賦予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協商彈性,以發揮所得稅協定效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我國營利事業,其關係企業乙公司為我協定夥伴國A國之營利事業,甲、乙兩公司分別向我國及A國主管機關就110年度至114年度之受控交易申請BAPA。我國稽徵機關與A國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協議以甲公司為受測個體,以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為3%至8%。依本次發布釋令,雙方並得約定下列事項: 1. 測試是否符合BAPA約定方式:得以甲公司110年度至114年度各年度營業淨利率,或5個年度加總平均之營業淨利率,檢視是否符合前述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3%至8%)。 2. 不符合約定時之調整方式:如經檢視甲公司營業淨利率在該範圍之外,得以最靠近該範圍之端點(即3%或8%)或該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 3. 不符合約定時之調整年度:得分別計算甲公司110年度至114年度各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或加總該5個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於114年度一次調整。 財政部指出,本次發布之解釋令提供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BAPA協商彈性,符合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避免所得重複課稅意旨,有助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MAP相關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流程圖及統計報告)登載於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歡迎瀏覽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02) 232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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