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已列為禁捕物種

  為維護我國沿近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物種資源,自109年11月10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漁業署表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之大型軟骨魚類,該3物種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為確保其免於受捕撈威脅,以保存海洋生物多樣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表」,載明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全長及標準體長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漁業署(傳真:(02)2332-7536)及當地漁業主管單位通報。捕獲未依規定放回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如國內有教學或科學研究需求,得經核准後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進行學術研究。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民朋友,自109年11月10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倘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死亡請務必放回海中並完成通報程序,共同遵循新規範以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手 機:0937894729
 

  為維護我國沿近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物種資源,自109年11月10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漁業署表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之大型軟骨魚類,該3物種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為確保其免於受捕撈威脅,以保存海洋生物多樣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表」,載明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全長及標準體長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漁業署(傳真:(02)2332-7536)及當地漁業主管單位通報。捕獲未依規定放回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如國內有教學或科學研究需求,得經核准後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進行學術研究。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民朋友,自109年11月10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倘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死亡請務必放回海中並完成通報程序,共同遵循新規範以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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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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