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贈與辦理產權移轉應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不能逕為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為分配財產,將部分未上市公司股票移轉給子女,有涉及課徵贈與稅,惟該公司未要求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就在公司股東名簿登記股票異動情形,該公司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遭受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贈與或二親等間財產買賣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當事人不能繳驗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若屬民營事業違反規定,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時,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議處。 該局強調,若民眾有相關稅務疑義或如何申報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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