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得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即110年1月7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該等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退還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有一輛登記持有7年之小客車,於現行規定最後期限110年1月7日完成報廢,且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前)購買新小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符合上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而該局統計自實施日105年1月8日至109年9月底止,審核完成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汽車及機車分別為319,734輛及1,050,938輛,累積退稅金額高達201億1,231萬元,可見此項減徵貨物稅優惠政策相當受民眾歡迎。           該局提醒,為了方便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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