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那些條件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要適用盈虧互抵租稅優惠,須符合甚麼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四大要件: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 國稅局提醒,公司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除依法適用盈虧互抵,並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加計利息 。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許審核 06-229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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