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遺留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小姐來電詢問:日前配偶死亡,配偶之父母健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以申報父母扣除額? 該局說明,民法規定之繼承人除配偶當然繼承外,其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繼承人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有關父母扣除額之規定與上述民法規定不同,不因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已繼承,就不能再列報該項扣除額,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其父母仍健在,依規定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再多扣100萬元(106年5月12日以後為123萬元)。因此,王小姐所詢問的問題,是可以檢附公婆之生存證明(如戶籍謄本),申報父母扣除額共246萬元(123萬*2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醫療保健科學進步,國人平均壽命提高,父母長壽健在多屬常態,為維護您的納稅權益,提醒您於申報遺產稅時,若符合規定,記得檢具父母的生存證明(如戶籍謄本),並填報父母扣除額,以節省稅負。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賴清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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