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存入銀行所生利息,不需申請免扣繳證明,即可依法免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於銀行開立專戶存儲職工福利金時,是否需申請免扣繳證明,才可免扣繳利息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0年7月12日台財稅第0900453599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免予扣繳所得稅。因此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惟銀行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之利息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提醒,以上規定僅限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至於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仍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方可於金融機構給付利息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伍虹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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