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分期稅捐如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限期一次全部繳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分期繳納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該局核准後,僅繳納第1期及第2期稅款,第3期稅款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已寄發稅額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如有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應納國稅稅捐,因受疫情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不受金額限制,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減輕一次繳清稅捐壓力。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捐,請務必如期繳納,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除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將會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各分期稅捐繳納期限,以免因一時失察延誤繳款,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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