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係石化製造業,經調帳查核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30萬元及交通違規罰鍰6,000元均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2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王淑君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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