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尚未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者,不論是否接到該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均應儘快補辦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文心 電話:(04)23051111轉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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